現在位置: 權利及義務資訊 > 學務權利及義務

 學務權利及義務


學務權利及義務

 

一、  教師擔任導師

(一)   簡述業務內容

(二)   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        (03)4227151分機57261

二、  導師輔導資源

(一)   簡述業務內容

項目

內容簡介

導師輔導資源系統

提供導師查詢導生個人資料,導師可以運用在認識新生、與學生談話、導師輔導選課、查詢學生期中預警科目等,更快瞭解學生學習上可能需要協助的地方。學生個人資料包括學籍、1/2及1/3紀錄、期中預警、選課、成績、畢業審核表及寄發電子郵件。系統預設學生同意授權開放導師查詢個人資料,但學生可以隨時登錄不同意授權。

大學部導師輔導選課

各系大學部導師於每學期末課程初選期間,透過由諮商中心製發之導師密碼卡發送導生,提供每位大學部導生選課諮詢與職涯輔導。導師如發現學生有情緒困擾等問題,請轉介諮商中心;職涯問題可轉介職涯中心或請學生多運用職涯導師預約諮詢。

導師輔導意見調查

每學期末請同學於LMS系統線上填寫導師輔導意見,分析成果供導師及各系所參考。

導師輔導知能座談

1.全校導師輔導知能講座:每學期辦理全校導師及教職同仁輔導知能講座,邀請專家學者蒞校演講,內容包括各類學生問題的辨識與輔導策略,或邀請校內導師經驗分享,提供輔導案例討論。

2.系所導師輔導知能座談:由各系所提出申請,開放系所務會議中約20~30分鐘時間,由心理師至系所與導師們直接溝通交流,針對各系所學生輔導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學生心理健康講座

諮商中心每學期針對各系所班級舉辦「學生心理健康講座」,採預約申請制,提供師生正確心理健康概念及自助助人的知能。

學生轉介諮商中心輔導

諮商心理師

 文 學 院、理 學 院:傅琇悅心理師

 工 學 院、客家學院:謝秀貞心理師

 管理學院、生醫學院:黃景珩心理師

 資電學院、地科學院、遙測學程:閔肖蔓心理師

轉銜輔導方珮馨社工師

諮商預約及初談:鍾美惠行政專員

(二)   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        (03)4227151分機57261、57263-4

三、  學生服務學習

(一)   簡述業務內容

(二)   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學務處服務學習辦公室        (03)4227151分機57228、57235-6

四、  性別平等教育

(一)   簡述業務內容

相關法規名稱

條文摘錄

 

備註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7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8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1. 法規全文詳見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網站/相關法規。

2. 歡迎老師申請安排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時間可安排於書報討論/週會/系務會議/課程之前後時段,網路預約表:http://goo.gl/nURijD

 

性別平等教育法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ct

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36條: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教師法

第14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   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承辦人:學務處萬怡灼小姐)

性平事件受理通報或申訴電話:上班時間請撥學務處性平會(03)422-7151分機57268、專線(03)422-9250;非上班時間請撥學務處軍訓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