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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權利及義務
Ø 權 利
一、依教師法第16條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二、教師並享有下列權利(相關資訊詳見人事室網站):
(一)兼職、兼課
(二)借調
(三)出國及赴大陸地區
(四)差假管理
(五)公保
(六)健保
(八)生活津貼
(九)子女教育補助
(十)健康檢查補助
(十一)急難貸款及優惠存款
l服務單位:人事室第一組、第二組
l聯絡電話:(03)422-7151 分機57762~57771
Ø 義 務
一、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二、另教師依聘約應遵守下列事項:
專任教師
(一)教師、研究人員應聘,即表示接受並遵守聘約所載事項,聘約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相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二)待遇每月按政府所訂標準致送。新聘教師、研究人員依實際到職日起支薪。
(三)應聘期間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接受評鑑,評鑑未達標準者,自下學年起不予晉薪(俸)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休假研究或講學,及擔任本校各級學術、行政主管;定期評鑑連續二次未達標準者,應退休、資遣或依法定程序辦理不續聘。
(四)教師之教學工作須符合「國立中央大學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規定」標準,並接受教學評量;對於評量結果應予尊重,並有效積極提昇教學品質。
(五)請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本校「教師請假補課調課代課規定」辦理,請假期間如有影響授課時段,必須及時補課或申請其他教師代課。
(六)96年8月1日起新聘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同前二等級研究人員到任後6年內未升等者,第8年聘期屆滿後不續聘,期間不得再提升等。但如因懷孕、生產或育嬰留職停薪等特殊情形,得於6年期限屆滿前提請三級教評會決議延長之,每次以二年為限。
(七)應聘期間承接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之規定辦理,由學校具名簽定合約,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
(八)教師、研究人員如有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規定情事,經查證屬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之處置。
(九)應聘期間應恪守專業倫理,依規定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工作,並確實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相關規定。
(十)聘約期滿不再應聘者,應於聘期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校;聘約存續期間辭職者,應經本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十一)經核定續聘者,現有聘約期滿前另行致送新聘書。
專案教師
(一)專案教研人員之敘薪、升等、服務時間、授課時數(工作時數)、年資加薪、差假、出國及校外兼職或兼課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本校體育室、語言中心及其他學術單位專門從事基礎課程教學之專案教師每學年上課期間實際授課以平均每週12小時為原則。
(二)專案教研人員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除有第7款情形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涉有第8款或第9款情形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外,應予解聘或不續聘。
(三)應聘期間應接受教學評量,對於評量結果應予尊重,並有效積極提昇教學品質。
(四)請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本校「教師請假補課調課代課規定」辦理,請假期間如有影響授課時段,必須及時補課或申請其他教師代課。
(五)應聘期間應定期接受評鑑,評鑑未達標準者,自下學年起不予晉薪(俸)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及擔任本校各項學術、行政主管;定期評鑑連續二次未達標準者,應退休、資遣或依程序辦理不續聘。
(六)應聘期間承接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之規定辦理,由學校具名簽定合約,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
(七)兼任本校行政、學術主管者參照「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支給主管津貼。
(八)專案教研人員之聘期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惟於學期中聘任者,其聘期得依經費核定情形調整至學年度截止日止。
(九)專案教研人員聘期屆滿經績效評估未通過或未核給經費者,不再續聘。
經專案教研人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以自籌經費聘任者,如聘期中經費來源結束,且聘任單位無法另覓其他經費支付者,本校得提前中止聘約。
(十)應聘期間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參加保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或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十一)教師、研究人員如有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規定情事,經查證屬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之處置。
(十二)專案教研人員於聘任期間之工作成果,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屬本校所有,如有涉及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應聘期間應恪守專業倫理,依規定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工作,並確實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相關規定。
(十四)聘任期間,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特殊狀況者外,不得於學期中途離職。因故須提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並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
l服務單位:人事室第一組、第二組
l聯絡電話:(03)422-7151 分機57761~57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