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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一、簡述業務內容

 本委員會於民國94年成立,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七條及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由21名委員組成,女性委員佔整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成員有(一)當然委員由校長、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任、諮商輔導中心主任擔任;(二)選任委員為專家學者3名、教師代表8名、職工代表2名、學生代表2名。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至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長為執行秘書,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主任為副執行祕書。且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訂定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處理本校校園性別平等事件及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事項。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於民國93年6月公布施行,其實施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1)教師的權益:學校做為一個職場,應禁止歧視、創造友善職場環境。

 (2)教師的責任:應維護學生的受教權,使學生不因性別或性傾向不同而遭受招生及就學上的差別待遇;並應給予因性別與性傾向處於弱勢之學生積極的協助,且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2. 如果學生告訴你…

 如果學生有任何性別事件相關情形或疑問(例如:性侵害、性騷擾、偷窺偷拍、過度追求、分手暴力、性別歧視、...),歡迎隨時來信或來電詢問,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如果同學被性騷擾了,請給予支持、不要質疑,同時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了解後續可能的處理方式與協助。

 3.為避免對於性平相關法令認識不足而觸法,落實教職員工生之性別平等教育,提升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之自主,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承辦人提供到府宣傳,至各單位/班級進行約10~30分鐘的性平教育宣導,可分別向教職員工生等進行性平教育宣導,歡迎上網預約,預約網址:https://goo.gl/FsTwUP。此外,教育部性平網站提供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說明懶人包,歡迎自行下載參考。

二、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承辦人:學務處萬怡灼小姐)

 2. 性平事件受理通報或申訴電話:上班時間請撥學務處性平會(03)422-7151分機57268、專線(03)422-9250;非上班時間請撥學務處軍訓室(03)422-7151分機57212、專線(03)280-5666。

三、網頁連結: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http://140.115.184.179/gender/

四、事件處理流程:  國立中央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處理流程圖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of Applications for Investigation of Campus Sexual Assault,Harassment or Bullying Incidents)

五、表單連結下載:  國立中央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書 http://140.115.184.179/gender/?page_id=1518

 

法規名稱

條文摘錄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7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8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性別平等教育法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ct

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36條: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教師法

第14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