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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借調留職停薪期間採計退休年資


Ø    退休、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借調留職停薪期間採計退休年資

 

一、   退休

(一) 辦理期程:教師退休於每年3月及9月底前提出申請,擬退休人員應提出申請表,經系所主管及院長同意後,會知研發處、教務處及人事室,並送校長核示。

(二)退休條件: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任職滿二十五年者;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任職滿五年以上,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且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 退休生效日: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四) 擇領退休金種類: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擇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或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二、   補繳退撫基金年資

(一)申請資格:自8521日以後,有職前服義務役、替代役及8921日以後之補充兵年資、得折抵義務役(替代役)役期之大專學生集訓年資及軍訓課程年資;或有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其他公職年資、國軍編制內一般聘僱人員年資、民選鄉鎮市長退職後未領取退職金年資,或其他依主管機關函釋得補繳之年資。

(二)申請補繳期限:具前述年資者,自任職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者加計延遲利息,逾5年即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   借調留職停薪期間採計退休年資之規定 


 

l相關法規: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l相關網址:http://in.ncu.edu.tw/ncu7060/cp4.php?fid=25

l相關表格:http://in.ncu.edu.tw/ncu7060/cp5.php?fid=45

l服務單位:人事室第二組

l聯絡電話:(03)422-7151 分機57764(退休、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借調留職停薪期間採計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