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行政支援服務ー人事服務 > 生活津貼
生活津貼
Ø 生活津貼
項 目 |
補助標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及限制 |
|
結婚補助費 |
2 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 |
一、員工本人,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
生育補助費 |
2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 |
三、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四、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
|
喪葬補助費 |
父母或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申請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期限為六個月。 |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20歲在校肄業而無職業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能自謀生活或符合全民健保法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l相關法規: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l相關網址:http://in.ncu.edu.tw/ncu7060/cp6.php
l相關表格:http://in.ncu.edu.tw/ncu7060/cp6.php
l服務單位:人事室第二組
l聯絡電話:(03)422-7151 分機57764